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镇**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时23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2****小型汽车沿新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建街地道桥口附近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的宋某某样中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45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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