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B****的小型轿车沿饶阳县南韩村排水渠北东西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西小路东桥西5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2.98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