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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7********,汉族,初中,河北省黄骅市,住黄骅市**农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号牌灰色长安牌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大港港南路与南外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1. 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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