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02分,宋某某(男,身份证号4102251989********,现住址: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电话:185********)驾驶一辆豫B*****的小型轿车在河南省兰考县堌阳镇宋营村境内公路由南往北倒车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查询问: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民警现场对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兰考县人民医院堌阳分院抽取了静脉血液,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豫法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20200139号,从宋某某的血液里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6.8mg/100ml,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驾车行为系挪车,未发生事故,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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