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8********,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楼街道**处,现住址泰安市泰山区**楼**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1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2日0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蓝色美佳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盛世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堰堤北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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