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东风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由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房产开发项目工地入口前方的枣庄路道路中心线附近行驶至枣庄路南侧该工地入口堵门,工地工作人员报警举报。执勤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液送检。2019年10月1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9±5.4mg/100ml,达到醉酒数值。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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