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汉族,初中毕业,*浴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浙K****小型面包车途经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路与江滨路叉口路段撞向隔离护栏,后被交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家属已赔偿浦江县市政园林所市政设施损失21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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