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95********,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住呼伦贝尔市**区**小区**宾馆**,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黑色思域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东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金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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