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村**号,现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皖DK5516号车行驶至102省道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新村小区门口附近,执勤交警发现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宋某某被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10月30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宋某某抽血样本进行检测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兴保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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