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有限公司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龙路2号**花园B区**栋**座**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龙路2号**花园**区**栋**座**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喝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马成时代广场出发,途经福强路行驶到裕亨路福田口岸联检大楼,随即从裕亨路出发,途经华新路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泥岗西路体育馆西门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80 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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