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93********,汉族,系深圳市**服务有限公司**,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街**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6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塘路白松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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