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4日0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E6***D的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西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岳路与胜利大街十字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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