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3********,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武汉**学本科生院**,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39分,被不起诉人宋**号**号的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洪山区八一路由武汉**学向广八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洪山区**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3.24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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