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襄阳市樊城区**街道办事处水利管理站职工,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办事处,住襄阳市樊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鄂F*****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路**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后经抽血检验,从送检的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0.32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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