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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靖远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镇政府巷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县道(X331线24公里)交叉路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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