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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盘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贵BK****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干沟桥往东湖大桥方向行驶,于20时39分行驶至**路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2mg/100mL,于2020年1月15日,经鉴定,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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