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肇东市**局**,现住肇东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同意本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M*****白色帕杰罗牌吉普车行驶至肇东市名人汇KTV附近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
经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进行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 31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工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是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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