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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84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0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市镜湖区中山桥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桥桥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葛朋朋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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