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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341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3时00分许,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E*****号小型汽车沿蒲城县**巷行驶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105.2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凌晨时段、偏僻路段醉酒驾驶车辆,并且驾驶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且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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