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9********,汉族,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6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0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陕A****2号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环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供电局门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醇浓度为82.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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