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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黔江区人,住址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下午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黔江区**街道**居委家中吃午饭时,饮用约二两苞谷白酒,饭后宋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步行到其老家养鸡场喂鸡。同日16时20分许,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某从老家出发往群力居民点方向行驶。当日16时31分许,宋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国道319线2006公里500米(青杠隧道口)路段时,被正在此处设卡检查的交巡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   

同日17时23分,办案民警将宋某某带至黔江区中医院八楼抽取静脉血两管,并当场用抗凝管封存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交巡警分中心进行检验鉴定,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血样照片制作、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人资格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液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书证;

2驾驶车辆指认笔录及照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证人张某某、冉某某的证言以及董振伟的职务目击证言;

5.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对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整体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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