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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4〕4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院**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J****8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醇浓度为148.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及宣读笔录;

4.照片; 

5.相关书证;

6.户籍证明;

7.被不起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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