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14时9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即墨区鹤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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