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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1401031977********,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栋**单元**号,暂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2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本市错埠岭三路佳木斯二路路口,被交警市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在送检的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5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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