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苏K3****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镇**村家中出发,经庄台水泥路行驶至甘武线3.2K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所送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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