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住哈密市八一路**家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5日3时50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哈密市伊州区青年北路坤木人家饮酒后驾驶新L9****号车由东向西掉头后驶停在太阳绿城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45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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