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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于河北省承德市,身份证号码:1326291975********,汉族,文化程度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102线由南向北向西行驶至三河市燕郊镇西柳村口西侧时,与何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京N5****号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何某某及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赵某某驾驶京B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又与宋某某发生事故后倒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河市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经三河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何艾锋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文武负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且已积极进行了民事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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