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4********,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上,宋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与茶坊街交界处“老嘉州砂锅串串香”店往金江国际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嘉兴路路段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20时36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1mg/100mL,民警随即将宋某某带至武警四川总队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宋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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