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农民,住该村。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4时29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省道304公路277公里+300米处路段时,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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