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水泥机械设备代理,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居委会**组**号,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花苑**幢**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其丈人周某某家吃饭,其间饮用了米酒。当日中午1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苏F****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镇居委会**组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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