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白色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化成水库堤坝出发,往化成镇街道方向行驶至化成镇林业站旁时,撞上李某某停放在道路边的川Y*****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群众报案。化成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对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4mg/100ml,遂将其带至化成镇卫生院提取了血液样本。经检验,在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5.3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认定,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侦查中,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赔偿了李某某被撞车辆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经依法审查,本院认为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