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街**段**号,现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2时59分,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绵阳市裕都大道时被交警挡获。经鉴定,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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