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胡同**号,住天津市南开区**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朋友在本市北辰区宜白路附近一烧烤店吃饭喝酒,饭后,其找到代驾付某某驾驶其牌照号为津J****0银色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路边结束代驾行程。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该银色荣威轿车沿南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平祥大厦地下停车场入口处时,因停车问题与保安郑某某发生口角,郑某某被打后报警并举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酒驾。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带至医院采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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