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一级**(已退休),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5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东区泰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池里小区6号楼旁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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