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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乡**村**组**号,住址********。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0时34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太湖县晋熙镇长河路运管所门前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往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7月12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达醉酒程度。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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