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3724221977********,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现住址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山东**机械厂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30分,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在运河经济开发区三八路与商贸大道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行驶过程中未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证、行驶证齐全,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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