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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宋**,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4********,汉族,大学文化,系**银行济南泉城支行**,中共党员,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号6**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饮酒后通过滴滴出行寻找代驾,由于一直未等到代驾,宋**便认为地下停车场信号不好,遂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驶出停车场继续寻找代驾,其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平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宋**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1±5.2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8月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宋**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宋**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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