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6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巷**号,现住址济宁市**区**号**单元**室,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并在现场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