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3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黄岛区漓江路行驶至胶州湾隧道**收费广场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在送检的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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