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出生地为湖北省襄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路**栋**房。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3时28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8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9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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