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庆安县**乡派出所,身份证号码2323301977********,汉族,农民,现住庆安县**香墅**号楼**单元**室。2020年06月0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总结,于2020年7月6日以于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3时,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解放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宋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7毫克。
认定上述证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鉴定意见;
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