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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沿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和平路与新源道交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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