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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庄**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7.06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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