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0********,汉族,中专文化,江永县**人民政府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湘******号二轮摩托车沿江永县潇浦镇永明路行驶至原汽车总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毫克/100毫升,后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03.8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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