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晚,新余市交警铁骑队在新余市**路开展酒驾专项整治。22时4分许,民警对驾驶赣******小型汽车男子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1.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后在现场采集血样,经分宜钤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钤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03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14.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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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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