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华区中华大街南高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99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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