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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5********,汉族,专科文化**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宿舍****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华区中华大街南高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99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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