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4********,蒙古族,大学本科,系石家庄市直机关第三幼儿园职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号牌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与西二环南300米处时,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被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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