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 C*****白色小型轿车沿抚宁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样本。经鉴定,宋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94.87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系执勤民警查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失;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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