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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石家庄市赵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35分许,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赵县自强路与柏林街交叉口处被赵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医学鉴定,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值96.32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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