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沿江路由窑湾风景区往三大桥方向行驶,至**路**街的交叉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随后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6月8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7767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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